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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上海康桥 >> 政策汇编 >> 上海市创业企业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摘录)

上海市创业企业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摘录)

开办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简介: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办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未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理机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处及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10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修正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1218日国务院令第451号修正发布)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开办个人独资企业

 

项目简介: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应符合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未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中国公民。

 

受理机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8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发布);《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1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发布)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开办合伙企业

 

项目简介: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办理合伙企业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未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受理机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5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7号公布)。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开办个体工商户

 

项目简介:个体工商户是指生产资料为个人或者家庭所有、以个人或者家庭劳动为主要形式、经营所得由个人或者家庭支配的经营者。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

 

适用对象: 1、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2、受完义务教育、年满16周岁的农村青年和其他农村村民;3、身体健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离休、退休人员;4、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许可的其他人员。

 

受理机构:经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

 

政策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85日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个字[1987]231号);《上海市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199411日市政府第57号令发布)。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开办民办非企业单位

 

项目简介: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适用对象:法律法规未禁止经商办企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受理机构: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局

 

政策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民政局门户网站(http://www.shmzj.gov.cn

 

高校毕业生开办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简介: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20092月,市工商局出台了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允许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适用对象: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受理机构: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企业注册科(处)

 

政策依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949号)

 

咨询渠道:登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sgs.gov.cn)或拨打64220000*5446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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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最后更新时间:2011-4-28 15:1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