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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汇编
上海康桥 >> 政策汇编 >>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匹配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匹配资金)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匹配资金是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组成部分,凡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均可获匹配资金资助,其匹配经费为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资助经费(含贴息、拨款)的10—20%。  
  第三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匹配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审批以及监督验收。匹配资金的具体操作管理,将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进行。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申报材料  
  第四条 凡被批准为国家创新基金项目的企业均可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科技部下达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批文、合同书(复印件)。  
    (二)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上海市匹配资金项目申请表(附件一)。

第三章 申请时间与报批程序  
  第六条 匹配资金项目的申请,实行全年受理,分期审批的原则。  
  第七条 报批程序为:项目承担企业向所在地区县科委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确认后报市科委指定的委托机构,由委托机构核定、汇总后报市科委审核、批准。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匹配资金分二次拨款,首次拨付70%,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其余30%。  
  第九条 匹配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公开透明、专款专用。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需在年中、年末向委托机构递交项目实施情况表(附件二),经委托机构核实、汇总后报市科委。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按国家科技部要求同步进行,依据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技术报告、财务报表等),邀请相关专家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委托机构将有关验收材料报市科委审核后存档,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市科委拨给剩余拨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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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最后更新时间:2011-4-28 15:15:05